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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大学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0-12-06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1.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召开全校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坚持与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定期检查,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3.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并对党政班子副职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持与新任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并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

学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分管部门及联系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学校党政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监督工作,同时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

4.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建设规章制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工作到位,责任到人,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5.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在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纪委和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保证纪委和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的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反腐倡廉工作能力。学校党委要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把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放在纪检监察岗位上培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6.建立健全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校党委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的考评制度,并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组织部实施的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7.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学校党委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委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纳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依托党校、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以坚强的党性和优良的作风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8.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通过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典型示范教育与警示案例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对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预防职务犯罪等内容的教育,增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9.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广大教师的廉洁从教教育,增强教职员工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研究生导师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预防学术腐败和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加强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校园廉政文化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廉洁教育。开展校园廉政文化研究工作,发挥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优势、人才优势,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11.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对于事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及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需经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

12.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校(院)务公开的力度,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考核督查三方面构建校(院)务公开工作体系,制定校(院)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重点公开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完善教代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3.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贯彻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加强对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在下级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

14.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与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规范和加强人事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坚持人、财、物等管理岗位干部定期轮岗办法。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15.加强审计、财务管理与监督。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制,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大额资金及重大经济事项审批程序。完善财务内控机制,完善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各类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严禁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私设“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6.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基建预算、概算,不搞预算外建设项目。抓好基建(修缮)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控制建设成本。新上项目和项目内容变更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预防并坚决制止干预招标、规避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分离。推行基建(修缮)工程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17.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仪器设备、科研与教学器材、医药器械、图书等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或插手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止商业贿赂。规范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处置、变更、审批等管理制度,防止各类国有资产流失或变相流失。加强绩效管理,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18.加强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加强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各方的权责关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支出。加强对科研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避免科研经费的体外循环和流失,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假公济私行为。

19.加强对招生考试的管理与监督。深入实施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招生政策、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落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明确相关责任,严肃责任追究。制定完善各类招生的考试原则和实施办法,严格规范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行为,加强对招生考试的命题、考务、录取等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防范试题泄密和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0.加强各种评审、评选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廉洁评审。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制定“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明确基本学术规范和惩戒标准。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的权威性、科学性。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21.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学校党委、行政坚决支持纪委、监察处行使职权,查办案件。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损害教职工利益、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严肃查办在招生考试录取、教育收费、基建工程以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认真落实《吉林大学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拓展共建渠道。

22.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惩治腐败和保护干部并重的意识,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纪律、行政、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力度。健全办案程序,严格案件审理,严明办案纪律,确保办案质量,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2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建立完善“一案两报告”制度,每查处一起案件,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分析发案原因,提出整改建议。案发单位要积极配合查案并主动整改。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书的作用,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健全一套制度”,堵塞管理和监督上的漏洞。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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