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吉林大学)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院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中心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实行“源头分类,收集备案、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的模式。
第二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产生实验废弃物,必须按照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及化学性废弃物进行分类,不得混合收集。
感染性废弃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弃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弃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药物性废弃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性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第三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五条 实验室废弃物固体的收集和存放 将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后,分别装入黄色实验室废弃物包装袋中,盛装量应不超过2/3。包装时确保包装袋或容器封口严密、无破损、无渗漏。
第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液体的收集和存放
(1)感染性废液,需经过化学消毒或蒸汽灭菌,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2)化学性废液,按照废弃试剂、实验产生的有机废液、无机废液进行分类收集,需用耐腐容器承装腐蚀性废液,同时在承装容器上用标签标明废液类型,包装时确保容器封口严密、无破损、无渗漏。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与转运
第七条 各科室收集的实验室废弃物种类及数量,均要记录存档备案。
第八条 各科室需由一名在职教职工带领学生运送实验室废弃物,不允许学生(含研究生)单独运送。
第九条 运送人员应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当发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要及时增加一层包装。
(3) 在运送废弃物过程中,运送人员必须穿着白大衣等工作服,佩戴手套和口罩,做好防护准备。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投放
第十条 运送人员将标记类别的实验室废弃物包装袋,按学院的指定路线运送至实验室废弃物中转站。
(1)运送人员必须填写废弃物投放记录本,包括投放时间、内容物、数量和运送人姓名;
(2)运送工作结束后,运送人员必须将使用过的帽子、手套和口罩等放入废弃物中转站指定容器内;
(3)投放时间:周一至周日15:00-18:00。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依据国务院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吉林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院外来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条例和规定,对于违反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置管理条例》的人员,将由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院执行如下处罚:
(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读生,情节较轻者,由学院生物安全办公室记录学生信息,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培训;情节较严重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者,将全院通报批评;如发现实验室存在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一切实验活动,查封实验室。同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在其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活动,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有产生危险性废弃物,如放射性废弃物的各实验室,应当制定危险性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心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程序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院生物安全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对基础楼各实验室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生物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