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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吉林大学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

 

 

吉林大学

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经济合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校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经济合同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 校内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市内一次性购买二万(含二万)元以上或外埠一次性购买五千(含五千)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外埠购买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二、在本市各大商场、百货大楼购买商品的,一般可不订立经济合同,采取支票或现金(1000元以下)方式直接购买。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

一、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订购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二、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学校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三、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维护学校利益;

四、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

标的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名称、规格(详细技术指标)、型号(厂牌)等。

二、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衡量的尺度。数量要准确、可靠,计量单位(台、套等)要明确。

质量技术标准,力求详细、具体,如国标、部标、省标、厂标等。

三、价款

是货币数量表示。必须明确币种和计算标准(如单价、总价)。

四、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 合同履行期。即交货期和保修期。按年、月、日写明什么时间运到我校和保修期到哪年、哪月失效。

() 交货地点。即什么地点交货。

1、一般仪器设备、家具由原厂地发货,工厂代运,运费由供方负担;

2、特殊设备学校自提时,一般运费由我校负担或另议;

3、包装费一般含在货价内,不另计费。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包装费一般由工厂负担或另议。

五、订立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明确开户银行及帐号。

六、违约责任

违约的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承担因违约而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这一条款是处理纠错的依据,是一种制裁手段,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填写清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外埠。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单台件≤10万元人民币或同品种批量不足30万元人民币)、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不预付货款 ,厂方代运,家具负责安装到位。货到我校,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在本市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在供方场地验收合格后,可提货付款。

三、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10万元),或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我校规定:

() 进口仪器设备,一般在外贸合同签订后,按常规付款;

() 国内订货

原则上不预付订金或货款,特殊情况下需经财务处研究决定;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付合同总额的70%--90%,余款做为分期付款;

⒊(预留5--10%)质保金,质保金一般在保修期满(一年)一次付清。

第六条 订立合同

凡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对外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经济合同,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设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经济合同,统一编号装订成册,设合同登记簿,随时记录合同执行情况。

二、合同份数以双方需要而定。一般情况正本我校留三份(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一份,财务处二份),特殊需要时另定。

三、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

() 检查已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的约束条件,各条款是否符合学校利益。

()经济合同统一编号、装订成册、进行登记,随时记录合同执行情况,如:付款、到货、验收、交付使用等,定期向领导汇报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 进行年终总结。内容包括:订立多少份合同,品种多少,数量、金额多少,到货支付使用多少,有什么特点,分析未到货原因,提出解决意见,有什么经验教训等。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用、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国家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四、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程序:

()学校所属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吉林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学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受理、组织、办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核,代表学校行使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权,考核、分析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回报率,及时将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和使用状况向学校报告,保护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的流失;

()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承办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工作中,要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对申报单位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3、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主管校长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法人代表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五、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学校该部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六、学校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专项登记。建立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

()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

七、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的经济实体,其资产的所有权属学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投资收益;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其租赁费由学校和租赁方协商确定;

()学校运用经营性资产投资或经营的各单位和企业,负有对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义务,对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占用无形 资产的,按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以上占用费,由占用单位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及维护基金;

()对未按规定要求缴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其相应占用的资产;

()学校各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徇私舞弊。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所得收益。

八、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九、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单位,协助做好各校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院()、部、处、所、室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一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建固定资产卡片、入固定资产帐;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十九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帐,按固定资产的十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经营五个项目。校部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固定资产帐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直接负责建立。各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相应地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帐,记录本校区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价值。各资产授权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帐,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建帐单位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凡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或分管固定资产单位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归口管理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 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做好学校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增加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布《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办学基础条件之一,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室是统筹其所在单位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职责的基层组织,直接隶属于各学院和科研单位(含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等二级行政单位,以下统称为学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围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准备实验设备及消耗材料,保证实验教学任务按时完成;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科学的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四条 科研探索。承担科学研究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五条 开放服务。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面向校内教师和学生开放,同时,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服务。

第六条 管理创新。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开展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研发,激发实验技术队伍工作积极性,不断吸收新成果和新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制定校内有关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执行;

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统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和效益评估;

调动实验技术队伍积极性,做好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开展环境保护和仪器设备技术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要设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负责指导学院所辖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

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管理;

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开展内部评比活动;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建设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的内部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 规划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消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拥有足够数量并能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

配备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需要,由学院进行规划。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考核的项目管理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整合实验室资源,创造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中心或科学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实验室或中心的名称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科研方向或专业名称命名,一般不采用仪器设备名称命名。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来自于教育事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等,还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等专项拨款。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吉林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经整改并检查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技术安全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程》、《吉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检查,开展技术安全教育,落实技术安全措施,确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对高温、低温、辐射、激光、病菌、毒性、粉尘等对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实验环境,要加强实验室工作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吉林大学从事有害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规定》和《吉林大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按照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执行,按要求进行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开放制度,促进资源共享,更好的发挥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室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定期将开放时间、内容和地点等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具有对外出具公证数据资质的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定期通过计量认证。对于具备认证条件的实验室,学校鼓励并组织其申请认证。

第二十三条 借鉴国内外相关管理体系,开展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数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评估方案》的要求和指标体系,对各类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创新人才和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支撑条件,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学校将强化在人员选留、技能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导向,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员工终身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内部各岗位职责,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相应的专业理论修养和科学实验技能,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团结协作、钻研业务,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按照《吉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定办法》的规定,参照各学院的学生数、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工作量、实验仪器设备状况以及管理工作量,经折算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设流动编。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针对实验室人员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对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和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开展考核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采取措施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予以批评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吉林大学

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

 

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教高司条函[2000]010)的要求,建立学校贵重仪器设备评价考核制度,确保年度效益考核工作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一)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和研究论文;

(二)促进操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积极进行功能开发,热情地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先进的测试分析技术;

(三)促进自我完善与发展,实现"以机养机"。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四)强化管理,促进专管共用、开放运行,实现资源共享。

二、考核范围

学校40万元人民币(含40万元)以上03类仪器设备,对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其它仪器设备和具特殊用途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考核。

三、考核内容

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五大项考核。具体内容详见《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四、考核办法

(一)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单机考核。各使用单位根据《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评价表》,备齐相关原始材料。

(二)各二级管理单位(学院、中心、所等)对本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查证考核,按照《评价表》的评分标准,对每份《评价表》逐项核定分数,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三)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二级管理单位所报材料,对每份《评价表》进行抽查。

五、考核结果

(一)核对无误后,计算得分,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设备: 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设备: 75分≤总分<90分;

合格设备: 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设备: 总分<60

(二)优秀者,学校予以资助,并奖励有功人员。不合格者,一次警告,二次将校内招标,另行分配。

六、考核时间

每年年终学校进行考核,并将结果通报全校。

附表一: 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

二级管理单位名称:

仪器所在单位:

购置日期:

仪器名称及规格型号:

仪器编号:

单价(人民币):

评价日期:

仪器负责人:

序号 项目 权重 内容 数量 得分 评分标准 分项得分 小计 加权得分

1 机时利用 30% 有效机时 100 定额机时

2 人才培养 20%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100 10/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3/ 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1/30

3 科研成果 25% 国家、国际奖 100 80/ 省、部级奖 60/ 校级奖 20/ 核心刊物 5/

4 服务收入 20% 校外服务收入 100 5/千元 校内服务收入

5 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5% 原有功能利用数 100 100% 60分≥80% 48分≥60% 36分≥40% 24分≥20% 12<20% 0 原有功能数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10/ 合计

二级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学校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附表二: 填表说明

一、数据填写

(一)机时利用: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 1400小时/ 公式=7小时×5天×40=1400小时 专用设备: 800小时/ 公式=4小时×5天×40=800小时 04类机械类:800小时/ 公式=4小时×5天×40=800小时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处理时间

(二)人才培养:

1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系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

2 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系指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

(三)科研成果: 各类奖中包括同级的奖项,同级别的发明及已授予的专利。

(四)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指校内、外服务的测试费,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五)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1、原功能数系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2、新增加功能系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 件功能等。

3、功能利用数包括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即:功能利用数=原功能利用数+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二、数据审核办法

有效机时数 查使用记录

定额机时数 查本说明的三(一)1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查有关证件或考核审批记录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人员数 查使用记录操作人员名单

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查演示实验记录

国家、国际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省、部级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校级奖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核心刊物 查本年度出版的刊物

校外服务收入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帐证明

校内服务收入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帐证明

原有功能利用数 查实验内容记录

原有功能数 查仪器设备说明书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看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演示

 


吉林大学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

()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校部机关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其他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首先向所在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写《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固定资产卡片、论证材料。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按国家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处置资产超过一百万元的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帐目处理。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凭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准的《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二)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1、无偿调出的国有资产,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赠送协议"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2、出售国有资产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定买卖合同(购买方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3、报损国有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单位报告资产损失原因及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4、报废国有资产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做报废处理,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变价收入单据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八、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

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和使用

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国外厂商订立合同。

第三条 计划订货和办理免税

一、凡进口仪器设备,首先由订购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该仪器设备在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哪些指标不能达到使用标准等。申请订购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二、单台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国外订货(包括在展览会留购仪器设备及其它途径进口的仪器设备)在货物到达之前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进口和免税手续。使用单位应协助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四、境外捐赠货物在货物到达之前,可由被捐赠单位持境外捐赠正式函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和提运

接到车站、机场或港口的提货通知后,应在该设备的索赔有效期内派专人报关及办理提货或转运手续,力争及早提运到校。并经常向机场、车站查询仪器设备到货情况。

一、货物的申报

货物进出口时,报关单位在海关规定的限期内填写进口(或出口)货物报送单一式二份,并随附有以下单证;

()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如:提货单、运单以及陆、空、邮的其它提货凭证;

() 进出口货物的国外发票(免税、无偿赠送提供的物品应填写对海关的报价);

() 进出口货物的装箱单(散装货物免交);

()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

() 进出口货物登记表或许可证(凡按国家规定应领进出口登记表或许可证的货物,都必须交验)。

二、货物提运

() 正常国外订货到港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到港海关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手续。

() 原货物是免税的索赔货物,应在索赔件到达前,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持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

() 送往国外修理、加工的货物。这类货物出口报关时,应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附有关单证。如:原进口货物的合同和需加工货物的发票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属实后准予出口。运往国外修理、加工的货物复进口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复进口手续。

第五条 商检与验收

一、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商检部门报验。并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附该仪器设备的合同、国外发票及提单等资料(或复印件),如是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求商检局派人来校共同拆箱验收;如是小型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亦可先验收,如报验时间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局将拒绝接受报验。

二、国外引进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数量索赔有效期三个月,质量索赔有效期一年。如在索赔有效期内发现仪器设备数量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应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反映,共同研究索赔或其它处理办法。如需商检出证时,技术人员应及时提出经商检人员认可的确凿证据,亦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通过外贸部门与外商协商解决。

三、设备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人员在清点核对的过程中,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建帐的要求,逐项记录设备的标准件、附件、生产厂、出厂编号、型号、规格等,及时建帐建卡。同时,订购单位应分别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凭证和财务报帐。

四、对大型精密仪器应从多方面做好验收的技术准备工作。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协助使用单位组成验收技术小组(选择技术水平较高对该设备有较多了解的人员担任小组技术负责人),验收小组的技术人员,在验收前,必须熟悉订货合同,阅读产品说明书,以便对设备的组成和性能有较全面的了解,并制定验收工作要点,明确测试检验项目及工作程序,准备必要的测试仪器;验收时,不仅要求能通电运行,而且要逐项给出的指标测试。

五、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在外商到达后双方共同拆箱。设备拆箱前,如有损坏,一律拍照,在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及时做出备忘录,作为向厂家提出索赔的依据。

六、对外国厂家派来的安装调试技术人员要友好合作,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用单位要按该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要求,准备好必要的条件,以免影响验收工作的进行。

七、验收完毕后,由验收小组技术负责人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交给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存查;对大型精密仪器,国外技术人员来校技术验收时,除填写"验收报告"外,还要写出详细"验收情况报告",并由外商和我方共同签字,交给各有关上级部门留档备察。

八、非外国技术专家来校安装的进口设备,从货到后一周内开始验收工作(不论发票到校否),一般在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提运亦可直接交使用单位)。进口仪器设备的外包装物,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反修回原生产厂之用。

九、订货、验收、提货工作人员,应力求稳定,要熟悉外贸、商检、保险、运输等部门的业务,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主动互相配合,逐步建立相互信赖的工作关系。

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订货合同、发票影印件、装箱单、运单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档案,留档存查。

第六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监管期。按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免税时效是:计算机类及机电仪器设备、电教设备五年。车辆船舶八年。

第七条 监管期内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口仪器设备在免税时效期内只限于校内教学科研使用,不得随意转让、挪用、出售或转让个人使用。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需经原批准免税海关核准,按章补税,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销手续后才能转让或调出;否则海关将按违章案件处理。

第八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超过免税时效期的。均按非免税物资管理。

第九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学校将按海关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与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 其它进口和免税物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行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室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的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核素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体、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

第三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管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实行学院(中心)经费按定额核定包干使用的办法。

第四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十一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

教学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每学期末前十天报下学期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和系部报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他各单位按年度工作需求报年度申请计划。

科研、研究生和外协所需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科题负责人、导师和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审批后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是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工作的依据。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要严格按照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采购。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非集中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组织采购,如有下列情况,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各使用单位也可自行采购:

一、零星、急需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二、专业性较强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三、其它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第十四条 凡一次购买批量较大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须订立经济合同。合同必须加盖"吉林大学材料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送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结算程序

一、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按集中品目统一招标购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二、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非集中采购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机构在财务处派出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零星、专用及特殊情况下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在购物发货票背面经办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机构审批后,在财务出派出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与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须填写入库单,由库管员清点验收后入库。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机构应每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上报一份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明细表,并注明出库物品的经费科目。

第十九条 2001年经费购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房管理过程中应与2000年底前原库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分开管理,但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条 库房安全防火、防盗

一、人离库房必须关掉电源,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个人物品。

二、人离库房必须关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保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用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要建立明细帐。分室要建立登记本,定人管理。丢失,损坏及时办理报废,主任签字后,销帐。要加强对在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每学期要进行清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确保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家具,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采购供应工作。

第四条 凡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十万元人民币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三十万元人民币,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统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

二、审查拟选入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范围的供应商资格;

三、确定并调整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

四、处理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执行机构(采购机关),负责各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确定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四、具体组织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信息;

六、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家具集中采购;

七、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事宜;

八、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低于门槛价采购项目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

九、办理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仪器设备、家具的采购事务。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管理程序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编制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确定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经济合同;

三、验收、结算等。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是反映学校年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编制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要依据核准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年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是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集中采购品目,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管理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 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采购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向采购领导小组提交采购项目的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当标明的内容是: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使用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预算和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审核后,交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成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人)和项目评标委员会,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申请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特殊情况除外)。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并报送财务处备案。

() 申请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

1、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当前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在对供货厂商和用户进行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申请表),报告的内容包括:

(1) 仪器设备、家具名称、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简介、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收标准,以及拟选购产品的厂商、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价格等;

(2) 对安装调试的要求;

(3) 供货时间;

(4) 对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5) "申请表"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确认招标文件。

3、参加评标会,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内容、有关技术要求及拟选产品的理由。

(十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责任:

1 负责收发标书、准备招标会议(议标、评标、定标)等日常工作;

2、会同申请单位,共同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主要内容是:

(1) 经营范围;(2) 资信证明;(3) 生产经营状况;(4) 用户对同类产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映等。

3 订立经济合同。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代表学校订立经济合同,但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共同审签,合同中的付款方式部分,须经财务处同意后方能生效。签约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小组确认的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十二) 招标小组的责任:

1、撰写招标标书;

2、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委托书,业绩说明等;

3、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

4、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单;

5、审查技术资料;

6、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7、确认付款方式;

8、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9、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以性能价格比最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申请单位(使用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谈判人之一。

()谈判人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或经济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连同邀请理由报财务处备案。

()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15日内报财务处备案。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财务处备案。

()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仪器设备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15日内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吉林大学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采购经济合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正本一式二份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经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经济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

在经济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经济合同变更时如原经济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财务处批准。经济合同中止,应当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经济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经济合同的约定进行。经济合同履行的质量验收,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支付采购资金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财务处提供有关文件(发货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及中标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下同)。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经济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应当加强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审计处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监察处和审计处应当依法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审计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若的准入我国境内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订立经济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它违反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

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购进的仪器设备、家具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要求的性能指标,避免失误,指导工作,分清职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归口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资产管理科负责家具验收工作,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机构配合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验收

一、 数量验收:数量验收是指一般设备的验收或常规验收。

() 验收的依据:发货票或经济合同。

() 验收方式:设备管理科或资产管理科验收人员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共同负责验收。

() 验收时间限制:货到使用单位一周内,最多不超过十天。

() 验收程序:

1、首先核对包装件数和检查包装完整情况。开箱后,凭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凭发票及合同清点、核对规格、型号、数量、随机文件(合格证、说明书)、家具的材质及其它具体要求等。

2、对实物表面进行外观检查,是否有粗制滥造、表面损伤,发现问题,做出详细记录,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与生产(经销)厂商联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 外观正常、数量准确。另外,家具要求质量合格,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入库单",双方验收人共同在"验收单"上签字。"出库单"由使用单位经办人在经领人处签字。

二、技术验收。技术验收是指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精密仪器设备和部管仪器设备,以及学校认定需进行技术验收的仪器设备。

() 验收的依据:技术合同(或协议)、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

() 验收方式:学校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设备管理科验收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技术干部,聘请的专家等组成。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

() 验收的内容是:功能、性能、精度。

() 验收的时间限制:数量验收后,需在安装调试的一个月内完成技术验收,非安装的二十天内完成技术验收。

() 验收的程序:

1、使用单位由实验室主任和操机人,认真学习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严格按照厂方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考机。一般连续运行2448小时。操机人对运行状况做详细记录,考机完毕,填写考机报告。

2 组织专家组对机器运行工况进行实际检测。

3 验收小组根据考机报告、实际检测、验收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填写验收报告,写评语,验收组成员逐一签字。

第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共享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涵盖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审批、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共享、维修、处置以及效益评价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学校通过各种经费购置和各种渠道(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获得的,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00元至1500元之间)为低值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立账,按照《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

第五条 仪器设备入账计价

仪器设备(含附件)按购买价(调拨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购置税等实际支出计价入账;

对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加入捐赠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自制的仪器设备,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实际成本验收入账;

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学院和科研单位(包括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校内二级行政单位,以下统称学院)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批、验收建账、使用管理、开放共享、维修维护、效益评价及处置、清查等管理工作;

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和考核。

负责现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处理责任事故。

第八条 学院管理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保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

根据学科特点、优势及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管理、开放共享、具有综合功能的教学和技术服务中心;

组织实验室开展技术方法研究和仪器设备研制、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

负责办理入账、共享、维修、报废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手续,对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使账物相符。

第三章  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其论证及审批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在完成经费立项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提出,区分不同情况或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形成《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向用户单位出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财务部门依照入账凭证对购置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入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还要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吉林大学固定资产标识。设备一经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

第十三条 学院要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贵重和特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好仪器设备信息资料,要有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好;要为贵重仪器设备安排能独立操作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体系,建立成本核算和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补偿办法》开展共享工作;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管理规定》开展效益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为配合教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各学院应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整合,为学生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充足的仪器设备条件。

第十七条 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教育、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特种仪器设备要以防范为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经论证可申办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 不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操作。

第十九条 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伤人等技术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自校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为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提供经费,各学院维修经费的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等,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支持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满足当前使用单位需要,但可以校内满足其它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拨到其它单位使用,在设备账中调整。做到合理流动,杜绝公物私化和闲置浪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对于因意外原因、被盗、丢失需要报损的仪器设备,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残值回收管理规定》处置。对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在报废处置前应经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由仪器设备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别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对实物、账目进行清查核对,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并分析机时、成果等仪器设备效益评价数据,为学校仪器设备建设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建设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校内外用户提供共享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教育部及其它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数据报表。

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严格按照海关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为仪器设备配备实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层次要求,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工作;对于贵重仪器设备严格执行持证上机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从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精心保养维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长久保持仪器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支持共享,提高利用率,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成绩显著;

实施技术改造和功能开发,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作用,节省大量资金;

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预防安全事故,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

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不履行岗位职责,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损坏、丢失;

不遵守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伤人;

擅自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未经审批私自租借或变卖仪器设备;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多渠道接受仪器设备捐赠,纳入学校仪器设备账目实施管理,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部、处、室等职能部门(含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一年以上的代管仪器设备,参照本管理办法管理。


实验室材料采购与管理的规定

 

随着教学经费来源和实验材料采购渠道的增多,为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课题。为了避免浪费,提高基础医学实验经费的利用率,确保基础医学实验的顺利开出,推进基础医学实验教学改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按学院制定的《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申报表》认真填报本学期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上报学院审批。

第二条 审批后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使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的依据。学院将严格按照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组织统一采购。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由学院组织包括实验中心主任在内的招标委员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刀削去资产办领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 招标采购,由招标委员会组织经销商,报价、竞标。刀削去资产办领取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需经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计划外需购置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自行采购或到校区资产办领取。

第五条 统一招标采购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同经销商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条 实验中心经办人员购回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送交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只能用于教学,不能挪做它用。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管理,确保教学用实验材料不流失。

第八条 在实验材料的采购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实验中心要随时了解掌握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管理效果好的实验技术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进行适当批评或处罚。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的职责

 

一、实验中心管理体制

按教育部的要求,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隶属于学校和白求恩医学院二级管理,在医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验中心的机构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下设实验室,每个实验室设1名实验室主任,各实验室根据实验课的年学时数,配备相应实验员79名。

三、实验教学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室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3.统一管理、调整、安排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

4.管理、采购教学用大型仪器。

5.管理、采购化学试剂和常用实验用品。

6.协调与管理实验教学及实验教学改革。

7.协助院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

8.完成医学院安排的其它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中心建设。编制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写年度进展报告和实验中心的总结。

2.负责实验中心的管理。组织编制并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

3.安排和协调实验教学工作。

4.管理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兼职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统一管理、调整、安排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

6.协助院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

7.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工作。

8.管理、采购教学用大型仪器;管理、采购化学试剂和常用实验用品。

9.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工作。

10. 完成白求恩医学院安排的其它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教学分中心教学实验室主任职责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上级领导和科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教研室主任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仪器设备的维修、落实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协助教研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教学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实验消耗材料的管理使用,并且做到帐物相符合。

四、协助教研室主任负责科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实验课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工作。                            

 

 


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配合好实验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制定如下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认真完成实验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协助教师作好学生实验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掌握本专业教学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有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并能运用到教学与科研中。

第四条: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室主任分配的教学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实验课前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标本的制作任务。

第五条: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八保证实验正常进行,并作为实验室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作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七条:要负责对实验室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制定工作,并负责对学生所用仪器操作的培训。

第八条: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仪器证明书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作到账、物、卡相符,对进实验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如实验用品、仪器、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标本等均要编号,按实验组落实到每个学生。负责损坏、丢失、赔偿的收缴工作。每学期结束后作好仪器设备、标本、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第九条: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编制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软件,落实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十条: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实验后要检查,值日生情况,使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水、电、煤气是否关闭,并记好工作日志,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一条:填好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包括工作内容、安全、环境检查情况及实验室建设情况。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使实验室各方面工作计划、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和实验室建设过程的管理走向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验室特制定如下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建立实验室教学管理档案

实验教学管理档案包括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内容、实验教学安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方法改进、实验题目更新、实验内容更新)、实验卡片、实验报告、实验考试试卷、实验教学总结、实验成绩评定等。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制度、管理改革、实验室工作日志、管理文件等均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建立人员信息档案

    人员档案包括历任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学的专职、兼职教师信息,实验技术人员信息,外聘人员信息和管理人员信息等。

建立仪器信息档案

    仪器信息档案包括仪器技术资料、仪器配件、仪器使用状况、仪器维修、仪器功能开发、仪器使用记录、仪器借用、仪器增置单、调拨单、报废单、贵重仪器购买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操作规程、维修测试情况记录;低值耐用品帐目、技术资料档案、配件档案、工具帐目等资料信息管理档案。

图书资料管理档案

实验室对各类图书均建立计算机管理、借用管理档案。

建立开放管理档案

开放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实验室开放项目、实验室开放人员等。

建立经费管理档案

经费管理档案包括各类经费立项申请报告,批准计划额度、经费使用报告、购置仪器清单、消耗材料清单、建立实验材料档案。

第八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档案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的平时考核记录和年终考核结果,要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管理,同时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第九条 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制度

对实验室管理档案工作要有专人负责,随时装盒和熟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实验室材料采购与管理的规定

 

随着教学经费来源和实验材料采购渠道的增多,为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课题。为了避免浪费,提高基础医学实验经费的利用率,确保基础医学实验的顺利开出,推进基础医学实验教学改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按学院制定的《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申报表》认真填报本学期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上报学院审批。

第二条 审批后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使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的依据。学院将严格按照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组织统一采购。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由学院组织包括实验中心主任在内的招标委员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刀削去资产办领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 招标采购,由招标委员会组织经销商,报价、竞标。刀削去资产办领取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需经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计划外需购置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自行采购或到校区资产办领取。

第五条 统一招标采购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同经销商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条 实验中心经办人员购回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送交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只能用于教学,不能挪做它用。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管理,确保教学用实验材料不流失。

第八条 在实验材料的采购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实验中心要随时了解掌握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管理效果好的实验技术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进行适当批评或处罚。

 

 


 

白求恩医学院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条     白求恩医学院的教学工作是吉林大学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学院 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学院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主管教学学院领导的职责

在学校的领导下主持本部门的工作。

(一)      领导学院的教学、师资培养工作。

(二)      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决定,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      制定本部门教学工作的各项发展规划。

(四)      科学地进行教学管理,抓好教学信息反馈、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等工作。

(五)      领导学院的教学法改革工作,总结交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六)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定。

(七)      处理其它的教学行政事宜。包括添置教学设备,管理教学经费。

(八)      其它教学工作。

第三条 教学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教学办公室是在院长和主管院长领导下,直接进行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学院的 各项教学工作,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           协助院长做好教学发展规划,实施科学决策。

(三)          紧密跟踪国内外医学教育改革的动态和趋势,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理论培训等。

(四)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认真抓好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实验室建设等。

(五)          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编制课程表,处理各教研室有关教学的各类问题。

(六)          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管理工作,监督教学经费的合理使用。

(七)          负责核算教师的讲课酬金,协助院长做好教学奖惩工作。

(八)          做好教学档案的存档工作。

(九)          做好其它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执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拟订教学大纲。负责审核教案、编制教学日历、教学实施计划和教研室的教学总结工作。

(二)定期检查、督促教学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三)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教研室开展评教评学活动,经常组织专家进行教学检查性听课活动,定期收集学生的教学反馈意见,了解掌握教研室每位教师的教学效果。并且,要积极配合、支持院校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五)负责组织集体备课、预讲等教学活动。

(六)负责组织制定、审查教学实施计划、教学日历(主、副讲名单)、教案、考试试题及成绩分析等。

(七)负责加强教研室教学档案和试题库的建设,教研室教学工作实现用计算机科学化管理。

(八)负责教研室的师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九)其它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教研室主任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协助主任做好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教学总结。协助主任组织好教研室的集体备课、预讲、试讲等教学活动。

(二)协助主任、教学组长制定好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填报考试成绩分析表、补考等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三)进行教学反馈活动,收集学生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积极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五)其它教学活动。

第六条  教学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教研室每学期选一位有教学经验。并且参加教学活动的教学组成员担任教学组长,协助教研室主任制定教学实施计划,落实完成教学任务。

(二)协助主任监督检查教学工作,严把教学质量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学组长在上课前按教学管理规程要求上交教学实施计划(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要求在教学任务下达二周内交学院科教研办公室)、教学日历(含主辅讲名单)、排课要求(排课要求要在学院布置教学任务后一周内交科教研办公室)。

(四)协助主任负责落实教研室的考务工作,做好考试总结,并上报考试成绩单、考试成绩分析表。

(五)协助做好教学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综合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工作。

(二)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科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实验课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工作。

(四)负责协调仪器设备的维修、落实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五)负责实验室教学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实验消耗材料的管理使用,并且做到帐物相符合。

(六)实验室其它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教研室主任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仪器设备的维修、落实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 协助教研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教学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实验消耗材料的管理使用,并且做到帐物相符合。

(四)协助教研室主任负责科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实验课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工作。

(五)其它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每年的5月、11月下达教学任务,学院接受教学任务后,在一周内召开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教学组长会议,具体布置落实教学任务。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要求,明确教学目标,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程的规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条  教研室根据学校的教学任务成立教学组,确定主辅讲教师名单,制定教学实施计划(见第六条)。并在一周内将排课要求和主辅讲名单交学院科教研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在每学期开课前,要严格进行新教师的试讲、老教员预讲制度,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和院领导参加。对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担任授课教师,预讲不合格不能讲新内容。试讲、预讲记录要存入科室的教学档案。

第十二条  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包括理论课实施计划、实验课实施计划)。在教学任务下达一个月内交到学院科教研办公室,由学院批准后实施。在教研室接到课程表后的一周内完成教学日历,并上交学院科教研办公室(教学日历、教学实施计划的格式和要求附材料后面)。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授上课必须有教案;副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以下的教师既有教案又要有讲稿。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要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把思想文化素质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师根据不同年级和不同教学层次的特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教学改革,并且,切实收到实效。

第十五条  各教研室在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学时,如需对学时及教学内容做调整或变动,须报请学院科教研办公室,经请示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教研室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串课,请他人代课。

第十七条  注意使用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形态学科多媒体授课的教学内容不可于35%,机能学科多媒体授课的教学内容不少于30%。鼓励和支持使用引进原版外文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十八条  上课期间不准在教室使用BP机、手机等,不准在教室吸烟。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要建立听课制度。学院领导、教科研办教学管理人员、学院教学督导成员和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专家组都应该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掌握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掌握学生的教学反馈意见,全面了解第一线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教师之间也要相互听课,取长补短。

第二十条  要建立教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全院性的教学检查每学期应进行一次,由主管教学院长领导,科教研办公室组织进行。学院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了准确掌握各教研室的情况,学院建立逐级教学报告制度。各教研室要在每学期末向学院报告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计划地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和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鼓励广大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或教学改革,积极努力申请国家、省、学校各种层次的教学研究课题。教研室应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院将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教学观摩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每年教师节都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犯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奖惩条例执行。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教研室根据学校、学院的要求,把较高教学水平的教授、副教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教师。高级职称承担医学七年制学生的理论课教学任务不得少于90%,承担五年制医学生理论课教学任务不得少于80%。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职务的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额度的教学工作量任务,不能完成教学工作者,不能获得各类有关教学工作的表彰奖励。对于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任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因公出差或患病等原因需变动者,必须将变动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教研室每年应对各级职务教师的工作业绩和教学表现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章                     学生考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试题

题型以多选题、简答题、论述题为主,鼓励增加考核学生综合思维能力的试题,考试内容覆盖面要大。题量50学时以上的课程考核时间2小时为宜,低于50学时的课程以1.5学时为宜。

第三十条  试卷

考试采取考教分离的原则。在考试前一周内教研室提交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考试题,考题要由专人负责 。两套考题的主观题不允许重复,客观题重复率小于5%。落实责任,保证万无一失。

第三十一条  监考

每个考场要安排3人监考,监考时要清点考生人数,做好考场记录。试卷要在考场内封卷。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暗示或指导学生答题,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工作。发现违纪考生要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记录、签字、上报。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

可以以相对成绩上报,成绩要符合下列要求:

平均成绩在75-85之间,标准差在5-8之间,全距不得低于25分。考试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分析表一式三份(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交到学院科教研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考试总结

教研室对考试的整体信度和校度进行分析,对试题的难度系数、区别度进行分析,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总结,将结果记录于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三十四条  如出现漏题、透题、监考不严格、丢失试卷、错报成绩、成绩核算差错率超过学校规定(千分之五),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学档案归档内容、范围:

(一)学校、学院下发的各类教学文件。

(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教材、典型教案、多媒体课件、录像资料等。

(三)各层次、各年级考试试题、试卷、试题分析、成绩分析、考场记录等。

(四)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教学实施计划、教学日历、教学研究的活动计划及记录、典型的经验材料、教学工作量统计表等。

(五)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材料,教师试讲记录,教学人员奖惩材料,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材料,教学研究刊物等。

(六)其它教学文件。

(七)各教研室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管理。

 


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中心依据下列途径来确认教学事故:

学校通报批评;

学生及其他人员投诉及查证结果;

院、系(教研室)教学工作落实及检查情况。

2.学校和学院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是中心对教学事故定性及做出相应处理的基本依据;

3.对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除按学校制定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外,可视情况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同年度考核及岗位评聘工作挂钩;并报请学院酌情扣发部分或全年奖金。

4.若发生教学事故对中心做出的处理不满意者,可以向中心反映个人的不同意见,中心将根据教师反映情况进行研究、答复。

5.对实验教学任务及教学管理工作完成优秀者,中心将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院教学督导组成立于五校合并后二级学院正式成立之时,目的是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督导完成学校下达的不同层次的教学任务,提高基础医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决策能力及教学管理水平,培养合格的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

第一条   工作性质

教学督导组是由基础医学院成立的,督导组成员由基础医学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高度责任心的各学科的专教授组成。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独立或协助教学职能部门完成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咨询和反馈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       监督、检查、评估教师的课堂教学,指导教师提高授课水平。

2、       监督、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沟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实现教学相长的目标。

3、       监督、检查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研室的教学管理。

4、       监督、检查学生考试纪律等。

5、       监督、检查、指导教研室完成教学文件及材料的归档工作(包括电子教案)。

6、       监督、检查实验课教学全过程情况,提高实验课教学效果。

第三条 工作制度和方法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开学之前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教学工作开始后,应每月组织一次全体工作会议,及时收集各位成员的反馈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教学管理部门。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方法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集中与分散、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形式来开展工作。采用现场教学检查评估(听课、检查教案、听实验课、查看教学档案等)、问卷调查以及平时抽查了解三种方法进行教学督导工作。

 


实验教学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一、实验教学经费来源和管理

1.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指标,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核定。

2.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经费的管理,由基础医学院根据实验课内容、学生人数、实验课学时数,实行实验中心经费按定额核定包干使用的办法。

3.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指标,学院在开学前一周下拨到各实验教学中心。

二、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与采购

1.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按学院制定的《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申报表》认真填报本学期教学用实验材料、 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上报学院审批。

2.审批后的教学用实验材料、 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是教学用实验材料、 低值易耗品采购的依据。学院将严格按照教学用实验材料、 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组织统一采购。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由学院组织包括实验中心主任在内的招标委员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到校区资产办领取两种方式。

   招标采购,由招标委员会组织经销商,报价、竟标。到校区资产办领取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需经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3.计划外需购置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自行采购或到校区资产办领取。

4.统一招标采购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同经销商签订经济合同。

5.实验中心经办人员购回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送交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三、财务结算程序

1.统一招标采购和零星购买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报销时,购物发票上应有经办人、验收人、中心主任签字。填写报销单,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办按规定报销。

2.在校区资产办领取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中心主任签字,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办按规定报销。

四、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明细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出入库时要有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

3.库房内应保持清洁、物品摆放要整齐。

4.库房内不允许存放毒、麻药等危险品。

5. 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个人物品,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对损坏、超过有效使用期的物品应及时报废,中心主任签字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帐。

7.实验中心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帐物清查,保持帐物相符。

五、严禁消耗材料挪做它用。学院将定期检查和组织学生反馈实验课教学情况、实验消耗材料的管理情况,如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队伍继续教育制度

 

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转与持续发展教学的基本保证,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医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教学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是重要环节,为此我院制定了教学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制度。

综合素质培养:

定期(每学期3次)组织政治理论与政策的学习,使每个管理干部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通过听取事迹报告、学习各类资料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教育,培养他们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扬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为医学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精神。树立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思想。安排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种会议,熟悉相关部门的计划与安排。

管理素质培养:

有计划地安排管理人员到校内外进修并通过自学等方式加强管理干部科学知识与管理理论的学习,向管理人员推荐优秀管理、医学教育的书籍、论文,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题报告、培训,提高管理干部的管理技能。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管理经验交流座谈会,提高管理工作的艺术性。鼓励和支持管理人员参加各类教学管理全国会议,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学习。

业务素质培养:

通过参与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实践与管理,熟悉掌握医学发展的前沿信息,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具体措施有:

1)、鼓励提高学历水平,合理安排管理人员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在校内、外继续深造。七年制管理干部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不断提博士学位的比例。

2)、创造条件,通过各种途径安排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3)、有选择地资助参加各种国际、全国学术会议,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予以奖励。

4)、聘请教学管理工作先进的兄弟院校的管理人员到学院介绍管理经验,开拓管理人员的视野,增加信息量。

外语能力培养:

聘请外籍教师定期到学院授课,创造语言学习交流的环境。争取机会选派管理干部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英语提高班,支持他们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口语培训班。

现代教育技术培养:

安排时间参加学校的网页与课件设计等软件培训班。要求每人至少掌握一种办公软件、一种网页制作软件以及专业应用软件特别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软件。(本文的解释权在基础医学院)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制度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必须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工作,使教学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此制定教学质量检查制度。

一、建立各级人员听课制度

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教学督导组要不定期深入课堂听课, 教研室也应组织专家等人员经常性听课,听课人员要做好认真记录。

建立、完善学生对授课的评价制度

每学期进行授课教学效果评估活动。教研室应组织学生对每位任课教师开展教学效果评估。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也要对教研室、授课教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反馈给有关科室。

三、建立教学督查小组:

对教学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包括备课(教案)、授课、实验(实习)、考试(试题、试卷、成绩分析)  

提出改进教学、改进教学管理的具体意见。

根据检查结果建议学院对其中优秀者进行表彰,并将评估结果与教师的津帖挂勾,效果差者提出批评。


学生实验报告与实验成绩评定的规定

 

为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实验作风,培养学生实验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处理与判断能力,确保实验成绩评定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希望各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一条 每个实验结束后,学生都要按指导教师要求按时交实验报告。

第二条 学生实验报告必须写在统一的实验报告本上,统一交给实验指导老师,不能交单页。

第三条 学生实验报告格式由各实验室自行决定,但每个实验报告都应有:实验日期,实验开始时间,实验完成时间。实验指导教师每次都应记录学生迟到情况及各个学生离开实验室时间。

第四条 学生实验报告要做到字迹工整、清晰,表达清楚,文字精炼而不偷工减料。实事求是,按所做实验写报告,坚决杜绝照实验教材或他人抄实验报告的恶习。

第五条 实验平时成绩按10分制记。实验成绩以实验的基本操作和实验结果为主,实验报告占实验成绩的10~20%,包括实验数据记录,结果处理,实验报告格式等。

第六条 实验最后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给出。对于基础实验,实验成绩以平时成绩为主,实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0%左右。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或实验组长要认真负责,随时抽查学生交实验报告和指导老师批改实验报告情况。

第八条 实验中心将随时抽查学生实验报告。


学生实验守则

 

1.不能迟到、早退。

一般要提前5分钟到实验室,离开实验室须经实验老师允许。

实验后,统一乘车返回南校区。

2.认真预习。

有预习报告,与实验记录本共用(教师随时抽查)。

认真预习,查阅书籍或文献,为写实验报告做好充分准备。

3.认真做实验。

认真操作、观察、记录,熟练掌握基本实验技能。基本操作规范化。

4.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保持实验室卫生、肃静,仪器摆放整齐,不乱扔废纸杂物,保持水池清洁。

5.认真写实验报告。

按时交实验报告。实验后在实验室写实验报告,离开实验室前交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格式须按指导教师的要求写。

6.认真值日。

实验台,试剂瓶、架,通风厨,地面等应打扫干净;将垃圾倒在指定位置。

关好实验室的煤气、水、电源;关好门窗。

7.爱护公物,注意节约。

注意节约实验试剂和用品,无特殊说明,元素性质实验均采用微型试管。

爱护公物,损坏仪器要按规定及时赔偿。

8.无故不能缺实验课。

请病假的学生,必须有医院的病假条。缺实验课者一般不能补做。

9.注意安全。

不准在实验室内吃东西;实验过程中不要将腐蚀、有毒的试剂溅到皮肤上,出现意外应及时处理。

 


中心实验室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室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的卫生与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实验室卫生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卫生与安全检查。各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

二.  各实验室的卫生安全负责人要经常做好下列工作:

1.  每天下班前检查实验室的门、窗、水、电是否关好;易燃物品、易爆物品、等物品是否按规定存放,处于安全状态。

2.检查室内卫生,经常保持室内整齐,干净。

3.经常检查消防,安全器具,掌握器具的使用方法。

三.  实验室钥匙由各实验组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仓库和办公室。

四.  加强用电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  增加环保意识,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六.  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

七.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吉林大学相关条例追究个人 责任。

 


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根据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贵重仪器设备效益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是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或成套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本实验室均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  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在满足本科生的实验教学基础上,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可对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四.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仪器自带的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光盘和全部软件等技术资料。

五.要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六.严格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七.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料档案及贵重仪器设备计算机维修管理档案。

八.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经发给“仪器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九.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每学年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并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

十.对于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流失、损坏、闲置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擅自拆改设备者;私自出租出借设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不同赔偿、处罚或追究责任。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结合国家和吉林大学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供遵守:

一.            化学危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不包括一般的化学药品。

二.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要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的需要上报采购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购入。

三.            购入化学危险品原则上实验室随用随购,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购入和实验后结余的要放入学校库房中存放,原则上不允许存放实验室。

四.            化学危险品的购入、管理,由实验室专人指派工作仔细认真、责任心强和工作作风严谨的人来负责。

五.            化学危险品购入时必须认真组织验收严格履行保管和使用手续。临时存放的化学危险品,要由专柜双人双锁管理,使用时要由使用人填写使用申请单,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六.            化学危险品保管地点应有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隔离、通风、低温、阴凉、干燥的房间内。

七.            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保管业务,掌握保管方法和危险品燃烧的灭火知识及其它应急知识。

八.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库存的各类药品,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帐,定期进行帐、物核对,严格做到帐物相符,并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档案。

九.            采用化学危险品进行实验必须谨慎小心,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十.            实验产生废气、废水和废物要根据种类分别采取

十一.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地方应备有急救器材和用品,人员应具备消防急救知识,并有定期检查和培训制度。

十一.  定期检查,奖优罚劣,严防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防火中,要自觉地作好本工作岗位上的防火安全工作。在防火安全方面,应履行以下防火责任:

1 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地作好本工作岗位上的防火安全工作;

2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仪器设备、用电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与安全管理;

3 对本工作岗位上存有火险隐患,应及时向科室领导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加以防范;

4 互相监督,对他人的违章用火用电及其它危害本科室防火安全的违章现象和行为应制止和教育;

5 做好本工作岗位上的日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各实验室备有灭火器;

6 熟悉火灾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理预案

 

建立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各方面信息,及时报告校领导小组,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

1.出现大批中毒、重大事故致人员伤亡而急需抢救时、出现传染病、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需抢救的突发事件时,医院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对于校内传染病爆发事件等,应在运送校区医院的同时由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向学校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及教务处及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校区医院应在接诊的同时由医院职能部门或院长向医院管理处报告,医院管理处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各医院发现重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内媒体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审核、发布。与疫情相关的权威信息的发布,须经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请示吉林省及长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校内各媒体不能随意传播、发布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6.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学校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情况。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5168790(医院管理处)、5166249(党委办公室)、5166241(校长办公室)、5167412(保卫处)。


 

实验室消毒程序以及工作完成后清场程序

 

实验结束后,按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对实验所用器材、实验室进行分类消毒处理。

1.        所有的培养物、储存物及其它规定的废物在释放前,均应使用可行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如高压灭菌。转移到就近实验室消毒的物料应置于耐用、防漏容器内,密封运出实验室,其包装应符合有关法规。

2.        对于污染的锐器,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包括针、注射器、玻片、加样器、毛细管、手术刀。

3.        针和注射器或其他锐器应限制在实验室内,类似灌肠、静脉切开放血、或实验动物液体吸出等,可以用其他器具的,就不要用锐器。可能时,用塑料器具代替玻璃器具。

4.        注射和吸取感染材料时,只能使用针头固定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即注射器和针头是一体的)。用过的一次性针头必须弯曲、切断、破碎、重新套上针头套、从一次性注射器上去掉,或在丢弃前进行人工处理,要不将之小心放入不会被刺穿的、用于收集废弃锐器的容器中。非一次性锐器必须放置在坚壁容器中,转移至处理区消毒,最好高压杀菌。

5.        适当时,使用带针头套的注射器、无针头的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

6.        打碎的玻璃器皿不能直接用手处理,必须用其它工具处理,如刷子和簸箕、夹子或镊子。盛污染的针头、锐器、碎玻璃的容器在到掉前,应按照地方、州、联邦的规定进行消毒。

7.        当存在传染源时,应在实验室入口处贴生物危险标志,并显示以下信息:实验中的病源名称、研究者姓名及电话号码。

8.        采用的实验台表面是能防水、耐热、耐有机溶剂、耐酸碱和耐用的工作台面及设施消毒的其他化学物质。实验时一天一次对台面进行消毒。

9.        按日常程序、在有关传染源的工作结束后、尤其是传染源溅出或洒出后、或受到其他传染源污染后,实验室设备和工作台面应当使用有效的消毒剂消毒。污染的设备在送去修理、维护前,要按照规定消毒。

10.    溅出或偶然事件中,明显暴露于传染源时,要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进行适当的医学评估、观察、治疗,保留书面记录。

11.    将实验用物品清理消毒、培养物等废物销毁后,记录消毒方法和时间,填写实验室使用结束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检查,签字验收。


锐器安全使用规范

 

实验室锐器主要包括针、注射器、玻片、加样器、毛细管、手术刀等。针和注射器或其他锐器应限制在实验室内,类似灌肠、静脉切开放血、或实验动物液体吸出等,可以用其他器具的,就不要用锐器。可能时,用塑料器具代替玻璃器具。

1.注射和吸取感染材料时,只能使用针头固定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即注射器和针头是一体的)。用过的一次性针头必须弯曲、切断、破碎、重新套上针头套、从一次性注射器上去掉,或在丢弃前进行人工处理,要将之小心放入不会被刺穿的、用于收集废弃锐器的容器中。非一次性锐器必须放置在坚壁容器中,转移至处理区消毒,最好高压杀菌。

2.适当时,使用带针头套的注射器。

3.打碎的玻璃器皿不能直接用手处理,必须用其它工具处理,如刷子和簸箕、夹子或镊子。盛污染的针头、锐器、碎玻璃的容器在扔掉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毒菌种灭活管理办法

 

1.        所有菌毒种或培养物灭活或销毁时要有2人以上共同执行。

2.        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方式、销毁物品明细(培养物、实验用具等)、灭菌温度与时间(开始时间,达到温度时间,停止灭菌时间,取出时间)。

3.        经验证菌毒种灭活方法要通过单位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有书面材料。

4.        用于菌(毒)种或培养物销毁的高压锅要有检测报告。

5.        生物安全实验室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要就地消毒。

6.        生物安全实验室废弃物要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7.        生物安全实验室废弃物是否专用包装物、容器,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一、标准操作:

1、实验时,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限制或禁止进入实验室。

2、进行活体处理后,实验人员要洗手;离开实验空前脱手套。

3、不许在工作区域饮食、吸烟、清洗隐型眼镜和化妆。食物应存放在工作区域以外专用橱柜或冰箱中。

4、不能用嘴移液,只能用机械装置移液。

5、制定锐器安全使用规范。

6、所有的操作过程应尽量细心,避免产生溅出和气溶胶。

7、实验完毕、下班前、活体溅出或溢出时,都应使用对病源有效的消毒剂进行台面消毒。

8、所有的培养物、储存物及其它规定的废物在释放前,均应使用可行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如高压灭菌。转移到就近实验室消毒的物料应置于耐用、防漏容器内,密封运出实验室。离开该系统进行消毒的物料,在转移前应包装,其包装应符合有关法规。

9、实施控制昆虫和龋齿动物的程序。

二、特殊操作:

1、在开展有关传染病源工作时,实验室主任应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一般情况下,易感人员或感染后会出现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或动物房,例如,患有免疫缺陷或免疫抑制的人,其被感染的危险性增加。实验室主任对每种情况的估计和决定谁能进入实验室或动物房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2、实验室主任应制定规章和程序,只有告知潜在风险并符合进入实验室特殊要求(如,经过免疫接种)的人,才能进入实验室。

3、存在外源性病源时,实验室入口处应贴有生物危险标志,并显示以下信息:有关病源、生物安全级别、免疫接种要求、研究人员姓名、电话号码、在实验室中必须佩带的个人防护设施、出实验室所要求的程序。

4、实验室人员接受适当的、和实验室中处理或将要处理的病源有关的免疫接种或测试(如,乙肝免疫接种或TB皮试)

5、根据所处理的病源,适当时,收集和储存适合于实验室人员和有风险人员使用的基本血清样品。根据所处理病源或设施的功能,应定期收集其他血清样品。

6、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人员特别制定的标准操作程序或生物安全手册中,应包括生物安全程序。对于有特殊风险的人员,要求阅读并在工作及程序上遵照执行。

7、实验室主任保证实验及其辅助人员接受适当的培训,包括和工作有关的可能存在的风险、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和暴露评估程序。当程序必需改变时,有关人员必须每年更新知识,接受附加培训。

8、对于污染的锐器,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包括针、注射器、玻片、加样器、毛细管、手术刀。

a.针和注射器或其他锐器应限制在实验室内,类似灌肠、静脉切开放血、或实验动物液体吸出等,可以用其他器具的,就不要用锐器。可能时,用塑料器具代替玻璃器具。

b. 注射和吸取感染材料时,只能使用针头固定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即注射器和针头是一体的)。用过的一次性针头必须弯曲、切断、破碎、重新套上针头套、从一次性注射器上去掉,或在丢弃前进行人工处理,要不将之小心放入不会被刺穿的、用于收集废弃锐器的容器中。非一次性锐器必须放置在坚壁容器中,转移至处理区消毒,最好高压杀菌。

c.适当时,使用带针头套的注射器、无针头的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

d.打碎的玻璃器皿不能直接用手处理,必须用其它工具处理,如刷子和簸箕、夹子或镊子。盛污染的针头、锐器、碎玻璃的容器在到掉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毒。

9.培养物、组织,体液标本,或具有潜在传染性的废物要放入带盖的容器中,以防在收集、处理、储存、运输或装卸过程中泄露。

10.按日常程序、在有关传染源的工作结束后、尤其是传染源溅出或洒出后、或受到其他传染源污染后,实验室设备和工作台面应当使用有效的消毒剂消毒。污染的设备在送去修理、维护前,或在离开设施转移前,要按照地方规定打包运输。

11.溅出或偶然事件中,明显暴露于传染源时,要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进行适当的医学评估、观察、治疗,保留书面记录。

12.和实验无关的动物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三、安全设备

1、任何时候都要使用正确保养的生物安全柜、最好是二级生物安全柜、或其他合适的人员防护设施、或物理遏制装置。

a.确定可能形成传染性气溶胶或溅出物的实验过程,包括离心、研磨、匀浆、剧烈震荡或混匀、超声波破裂、开启装有传染源的容器(容器内部的压力可能与大气压不一致)、动物鼻孔接种、从动物或胚胎卵采集感染组织。

b.涉及高浓度或大体积的传染源时,若选用密封转头或带安全罩的离心机,若转头或安全罩仅在生物安全柜中打开,则可在开放实验室内离心。

2、当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外处理微生物时,需采取面部保护措施(跟镜、口罩、面罩、或其他防溅装置),以免传染源或其他有害物溅或洒到面上。

3、在实验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护性外衣、大褂、罩衫或制服。人员到非实验室区域(如,咖啡屋、图书馆、门房)时,防护服必须留在实验室内。防护服可以在实验室内处理,也可以在洗衣房中洗涤,但不能带回家中。

4、可能接触潜在传染源、被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要戴手套。戴两副手套更合适。明显污染的手套要处理,当有关传染源工作结束时或手套损伤时,要去掉手套。一次性手套不用清洗、不能重复使用,不能用于接触洁净的表面(键盘、电话等),也不应当戴着到实验室外。要备有带滑石粉的乳胶手套。脱掉手套后,要洗手。

四、实验室设施

1、遏制病源的设施应该有带锁的门。

2、每个实验室有一个洗手池。

3、实验室设计要便于清洗,实验室内不适宜用地毯。

4、实验台表面应能防水、耐热、耐有机溶剂、耐酸碱和耐用于工作台面及设施消毒的其他化学物质。

5、实验室的操作台应能承受预期的重量并符合使用要求。实验台、安全柜以及设备之间的空间应便于打扫。实验室使用的椅子及其它器具,应覆盖易于清洗的非织物。

6、安装生物安全柜时,要考虑到房间的通风和排风,不会导致生物安全柜超出正常参数运行。生物安全柜应远离门、远离能打开的窗,远离行走区,远离其他可能引起风压混乱的设备,保证生物安全柜气流参数在有效范围内。

7、应有眼睛冲洗装置。

8、光线适宜于开展所有的工作,避免反光和闪光,以免妨碍视觉。

9、没有特别的通风要求。添置新设备时,应考虑机械通风系统输送的气流不会造成实验室外部空气的循环。如果实验室有对着外面的窗子,应装防止苍蝇的窗纱。


仪器损坏与丢失的赔偿制度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和科学素质,提倡节约,避免浪费,提高实验仪器的使用效率,确保实验顺利开出,特制定仪器赔偿制度。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

第一条 发给学生的玻璃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100%赔偿。

第二条 公用玻璃仪器或成套玻璃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100%赔偿。

第三条 其它小型低值仪器或配件(如玻璃电极等),由于学生的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按原价50%赔偿。

第四条 由于学生的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和可修复程度,由学生赔偿仪器修理费。若修理费较高,根据实际情况交100元以上修理费。

第五条 教师应认真负责,实验后认真清点公用仪器。若公用仪器损坏或丢失后,教师未能及时发现,由实验指导教师按学生赔偿数的50%赔偿。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仪器和工具使用的交接制度,以便分清责任。若公用仪器损坏或丢失,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员无交接记录,则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共同赔偿。

第七条 贵重的易耗品(如贵金属,铂电极等)要由实验员统一保管,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后要及时交结,谁丢失谁负责赔偿。若丢失而又无交接记录的,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共同赔偿。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或实验组长要认真负责,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或实验组长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确保仪器的赔偿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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